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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9 21:10:31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分享至:

  近日,延边州通报两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解释有关规定法律应用,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珲春市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该公司限制生产15日。同时,执法人员结合《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帮扶指导,开展政策指引、劝导警示。珲春市分局于 2022 年 6 月 24日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7月1日,对该单位做后督察,经珲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值为 55.3 分贝,该单位厂界环境噪声已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和进建设项目投资落地见效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并经现场复核已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木材加工厂厂界环境噪声超标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此案件是延边州首例违反新《噪声法》工业噪声超标排放案件。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实施了限制生产,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主动进行整改,结合复测达标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和进建设项目投资落地见效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环境执法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通过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既彰显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环境执法工作的温情。

  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危险废物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两人以筛砂为名,实为通过非法筛金,排放含汞废水排放危险废物,放任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在认定事实上具有典型意义。

  2022年6月初,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在对满天星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的砂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汪清县百草沟镇安田村道路东侧阳某的个人砂厂在筛砂作业中,使用勾机上料而不是正常砂厂广泛使用的铲车上料方式;筛砂作业基本在夜间进行,并且疑似有专人盯梢放哨等可疑情况。随后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借用无人机设备对该砂厂进行了高空侦查,发现该砂厂南侧树林内建设了一处隐蔽彩钢房始终处于紧闭状态。2022年6月10日,汪清县分局会同汪清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该砂厂进行了突击现场检查,发现刘某和阳某二人涉嫌在筛沙过程中使用汞提取砂石料中的黄金,并将筛金污水(含汞废水)通过筛沙机出砂口以及筛金房内的孔洞排放至地下,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含危险化学品汞的危险废物废水),涉嫌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犯罪。经深入调查取证后,将本案移送至汪清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2年6月10日10时50分,现场检查时,刘某和阳某二人对使用汞提取砂石料中的黄金行为供认不讳。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按照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6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和阳某2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4日,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污染物检测报告正式出具后,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立即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协同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此案件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收集整理涉案资料并筹备具体工作,确保受污染区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现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处于推进进程中。

  面对新增复杂案情,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结合真实的情况,研究应用了全新执法模式,即创新练兵执法模式、迅速深挖掌握线索、联动机制高效运作、规范完善执法行为、依法开展损害赔偿的“五项执法举措”,通过执法模式的创新,取得了更精准、高效和规范的阶段性侦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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