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江南电竞登录 江南娱乐app下载地址
返回列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案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9 21:10:39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分享至:

  2022年2月8日,延边州环境监察支队接到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通报,称敦化某公司热电厂未足额履约未及时清缴配额。2022年2月1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2019年—2020年期间获得免费配额量(tCO2)324772吨,超排107894吨,该企业未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足额履约。

  该企业的行为已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理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一是强化部门沟通、通报,及时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涉及重点排放单位理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由于案件专业性较强,收集证据较为复杂,执法人员同行管处室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合作研究分析,协作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是召开联动工作会议,保证程序合法。这是吉林省首次对涉碳排放企业开出的第一张碳排放罚单,同时也对于重点碳排放企业起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警示震慑作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各相关处室、专职律师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性、复杂性认真研究,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保证案件办理质量,规范执法程序,防止出现程序违反法律,证据不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案件顺利办结。

  2022年6月1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与汪清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对汪清县百草沟镇安田村道路东侧个人砂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刘某和阳某二人涉嫌在筛沙过程中使用汞提取砂石料中的黄金,并将筛金污水(含汞废水)通过筛沙机出砂口以及筛金房下方的孔洞排放至下方土壤,涉嫌通过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含危险化学品汞的危险废物废水)。当日,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采样检测,检测证实刘某等人排放有毒物质(汞)。

  刘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一)……(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之规定。2022年6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将本案移送至汪清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现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是完善了环境执法查处联动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与汪清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多次沟通、研究和讨论案情,积极联动,突出显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优势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方面技术优势,对接下来的联动执法等行动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对辖区内多处砂厂起到了一定震慑,别的可能存在侥幸违法犯罪心理的企业或个人,放弃了违法犯罪的想法,切实营造了“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

  二是提高了危险废物处置的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900-999-49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并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序号835-汞”为危险化学品。因此该案同时属于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违法案件。较其他污染物的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和危害性后果更大,通过此案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了辖区内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对危险废物的重视程度,增加了危险废物处置的法律意识,加强了企业规范化运行和管理,降低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合打击危险废物以及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行动,首次采用无人机协助办案,发现了以清淤为名,以非法筛金为实排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高科技手段的应用,进一步丰富了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2021年7月16日,群众投诉举报“老铁合金厂门边有库存放废旧电池有酸臭味”。根据举报线索,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邑执法大队第一时间协调属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合调查。检查发现,嫌疑人孙某辉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5月开始,将擅自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在租用的库房内。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中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废物代码:900-052-31)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当晚对该库房内贮存的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和总控开关等相关设备予以查封。

  2021年8月2日,经公安机关侦办后认定孙某辉不构成犯罪。2021年8月3日,昌邑执法大队对孙某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案进行调查处理。

  2021年8月13日,为防止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区分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库房内贮存的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用专用车辆运输到具有资质的贮存点,并全程监督整个处理过程。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孙某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孙某辉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的规定,2021年12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孙某辉依法行政拘留。

  一是充分发挥群众“站岗放哨”作用。强化对日常巡查检查不易发现的领域、地域的监督,提升监督层次,实现关口前移,对于环境违法问题第一时间发现、迅速上报、有效处置,堵塞了执法监管漏洞,杜绝监管盲区。

  二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属地政府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性、复杂性认真研究,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对查找嫌疑人和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是借鉴典型案例。因对本案中孙某辉适用法律问题有不同意见,逐级请示后参照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10日通报的优化执法方式第四批典型案例中的第(六)个案例的量罚标准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典型案例对基层执法工作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四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有力震慑区域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春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长春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长春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长春某公司主动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因该单位初次违法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经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向企业下达《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并要求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

  长春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长春某公司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壹万元罚款。

  该案件为长春市生态环境部门今年“首违不罚”事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不仅体现了环境执法人员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而且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绿色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12月5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转交的案件线索,吉林省某建筑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1年12月10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建筑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件。2021年12月16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钢构架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2年2月28日,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于2022年1月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排污许可证。2月28日该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因此,应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这起案件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松原市首例无证排污案件,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本次案件为典型,在松原市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上一篇:延边州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下一篇:节能才用着省 小天鹅衣诺滚筒3298元